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主張哪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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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賠償範圍包括:

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主張哪些損失

1、直接損失,即指:

①對侵權直接造成的着作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

②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③因侵犯着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2、間接損失,即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着作權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屬於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範圍。

着作權的間接損失是由於造成了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着作權進行經營活動而遭受的。

3、精神損害,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賠償主要指着作權的精神損害的賠償。

其賠償範圍僅限於對受害人人身精神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包括因侵害着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遭受的財產損失。因侵害精神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歸入財產損失範圍。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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