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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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持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接生員接生的新生兒,由該家庭接生員出具含有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內容的出生醫學記錄,到當地婦幼保健機構辦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2、對未經許可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未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接生的新生兒,到當地婦幼保健機構辦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要求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以下旁證材料:
(一)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
(二)該新生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材料:指接生單位或個人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鄉政府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23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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