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門如何進行傳喚

來源:法律科普站 7.22K

第五十三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部門如何進行傳喚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公安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