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起訴個人流程

來源:法律科普站 5.11K

流程如下:
一、起訴;
二、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三、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工作:
(1)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審閲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的範圍)
(4)當事人的追加。
四、開庭審理:
1、時間: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後進行。
2、程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3、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發佈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個人起訴個人流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二)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四)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五)開庭三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採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工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