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作為離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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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涉及家庭暴力法醫鑑定,證人證言可以作為證據。如果是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可以作為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可以作為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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