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監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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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監護制度作為民事主體制度的一部分,對監護人範圍、監護人指定程序、被監護人範圍、監護職責履行方式、意定監護、撤銷監護等問題進行了增改,在原來法定監護的基礎上,強調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尊重,創設了意定監護制度。

民法總則監護制度

第一,重視被監護人真實意願,《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關部門在指定監護人,以及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時,均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二,創設意定監護制度,《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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