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申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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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處罰法》中,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期限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行政過程中,應考慮相對人的實際情況,實踐中一般行政機關只給當事人1-3天的期限,但從保護相對人利益的角度講,我個人還是認為應參申請照聽證的期限,即3日為妥,最好為3日以上,這樣更有利於避免產生行政糾紛。
2、三個日期的問題,一般行處罰事先告知書不會直接有當事人意見記錄,需要另行記錄的,設計在事先告知書上是不科學的。一般事先告知書在期限的設置上,不會直接指定到某日,因為要考慮送達的時間,一般都會寫“在**日內到**進行陳述和審辯“,這樣,無論在什麼時間送達,都以送達日為基礎,給足當事人3日時間。”衞生行政機關蓋章日期“就是做出事先告知行為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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