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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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生效後就可以申請執行,一般的一審判決是判決書下來後15天雙方均無上訴,就生效,二審的判決,判決書下來後就已經生效了。判決書生效之後,公民與公民的糾紛就要在一年內申請執行,不然時間過了,判了等於白判。
判決書生效後,法院不會主動執行,而是需要你向當地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6個月內執行。
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你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判決書執行期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七條

隨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負責處理。
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查封、扣押機關,並告知其在一個月內將執行回單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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