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轄權異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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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若存在如下幾種情況之一,仲裁庭可能對相關爭議不具有仲裁管轄權

仲裁管轄權異議情形

(1) 當事人之間不具有仲裁協議;

(2) 仲裁協議的達成並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3) 協議沒有明確的仲裁事項;

(4) 爭議事項超出了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

(5) 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6)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7) 一方採取協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8) 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

(9) 同時約定了仲裁和訴訟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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