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轄異議申請書 - 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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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轄異議申請書 仲裁委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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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可以管轄房產糾紛嗎




    房地產仲裁機構可受理的房地產爭議案件



    1、房屋買賣的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



    2、房屋所有權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份額、變更、析產、交換等。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佔、返還、佔有、交換、轉租、轉讓等方面的爭議。



    4、他項權利與相鄰關係爭議,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和義務。如:影響房屋的安全完好、通風、採光、滴漏水和上下水的正常使用等。



    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鑑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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