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税人應納税額的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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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出銷項税額和進項税額後,就可以得出實際應納税額的納税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税勞務,其應納税額為當期銷項税額抵扣當期進項税額後的餘額。
一般納税人應納税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一當期進項税額

一般納税人應納税額的計算公式

法律依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增值税納税人(以下簡稱“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税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税人登記。本辦法所稱年應税銷售額,是指納税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税銷售額,包括納税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税評估調整銷售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税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税人,其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税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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