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收入企業所得税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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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税處理:
(一)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税所得額。
(二)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於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税所得額。
(三)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餘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餘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
(四)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税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税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其餘額併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税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税。
《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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