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事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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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事公司合併,很多人只是知道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為一個公司的問題。那麼公司合併在法律中有什麼特別的規定呢?接下來小編將詳細為您解答。

什麼事公司合併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它是指通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併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進行公司合併的一種法律行為。
  所謂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併可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吸收合併又稱存續合併,它是指通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併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進行公司合併的一種法律行為。併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資格消失。接受合併的公司繼續存在,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以消滅各自的法人資格為前提而合併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其合併結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均告消滅。新組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
  我國《公司法》(2006)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幾項規定為公司合併時對債權人保護確定了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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