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項目核准合併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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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公司申請項目核准合併審查辦法

第2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申請項目核准合併,再依其公司之性質,分別適用相關法律辦理公司合併。

公司申請項目核准合併之案件,其存續或新設公司為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網際網絡業者,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

公司為前項以外之業者,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

第3條 公司申請項目核准合併者,應符合下列合理經營目標之一:

一、可降低營運成本,增進經濟效益者。

二、可促成多角化經營,降低營運風險者。

三、其它可促進合理經營之狀況者。

第4條 前條公司申請項目核准合併者,應填具聯名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含合併後營業項目之合併計畫書一份。

二、合併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同意合併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四、各公司章程影本一份。

第5條 公司經項目核准合併者,應自核準之日起一年內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辦妥設立、解散、變更等登記,逾期該核准失效。

第6條 公司合併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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