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生娃解散公司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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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公司人格消滅的法律事實。公司解散與公司終止不能劃等號,公司解散後必須清理完自己的債權債務,才能消滅其法律上的人格,公司才能終止。只要沒有清理完自己的債權債務,公司就視為繼續存續。《公司法》第186條第3款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只有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才能終止。公司解散是公司制度中的重要內容,是從事商法實務的律師必須熟練掌握的商法的基本知識點。

因妻生娃解散公司合法嗎?

一、公司解散的法律性質。根據《公司法》第186條的規定,公司解散行為不是解散公司法人團體,更不是解散公司法人的機關,而是縮小了公司民事行為能力的範圍。只要公司人格沒有消滅,就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但解散前與解散後公司存續的宗旨不同,解散後公司存續的目的是實現法律所規定的清算目的。解散後的公司只能從事以清算為目的的活動,不能再締結其他目的的民事法律關係。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根據《公司法》第180條182條的規定,公司的解散事由包括: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既然可以基於股東的共同意思表示成立,就可以基於股東的共同意思表示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均屬於公司意志之外的公權力行使的結果,屬於強制解散範疇;

5、司法解散。《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規定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這是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即公司僵局時,法律賦予部分股東的公司解散請求權,部分股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權利。另外,如果公司資不抵債,長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達到破產界限的,應當啟動破產清算程序,不應適用解散清算程序。

可見,公司解散的司法事由中沒有因妻生娃而解散公司的理由,那麼因妻生娃解散公司合法嗎這個問題也就有了答案。這裏的公司解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而公司全體員工就地解散並不代表着解散了公司,也不代表公司的終止。建議新入職的當事人也不用過份擔心,老闆口中的解散不代表公司行為的終止,相信一段時間後,老闆安排好了私人時間後,公司還會重新開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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