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什麼時候可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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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什麼時候可解散清算

公司什麼時候可解散清算

公司解散,是指業已成立的公司,因發生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積極的業務,並開始處理未了結事務的法律行為,公司宣佈解散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必須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那麼公司何時可解散清算?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高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因此,營業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定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了營業期限,在此期限屆滿前,股東會可以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如果沒有形成此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國有獨資公司因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做出。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一旦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處罰時,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進行清算,並於清算結束後辦理註銷登記。

二、 公司解散清算的債務有哪些?

無論是解散清算還是破產清算,都應該編制清算方案,在方案中具體列明企業債務,那麼公司解散清算的債務有哪些?具體包括以下四類債務:

(一)清算費用;包括清算組人員工資、辦公費、公告費、差旅費、訴訟費、審計費、公證費、財產估價費和變賣費等。

(二)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組成部分,是職工在公司宣佈解散前,參加公司生產經營活動而應獲得的報酬。包括標準工資、獎勵工資、津貼和其他工資收入。社會保險則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應為職工繳納的各種保險費,包括職工養老、疾病、死亡、傷殘、生育、失業等特殊情況下的社會保險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都與職工切身利益有關,因此公司法規定,撥付清算費用後,首先支付兩費。

(三)應繳納的税款。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税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税。

(四)公司一般債務。解散清算中由於能夠足額償還債務,完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後公司仍有剩餘,一般債權人的地位不同於破產清算中債權人會議的作用和權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餘財產,而破產清算中,由於破產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不會得到全額或完整的保護,則債權償還方案關係到每個債權人的重要利益。對此,按照債權平等的原則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償。

解散清算是公司基於某種原因終止經營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手段,解散清算的主要目的是通過清償公司既有的債權,消滅公司的經營權能,廣義上的解散債務包括了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對於此種債務應該從公司的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其他的公司普通債權,則按照債權平等保護的原則,按照比例分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淄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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