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佔註冊資本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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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轉股佔註冊資本多少?

債轉股佔註冊資本多少?

債轉股佔註冊資本的比例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需要結合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而定。所謂債轉股,是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股權、產權關係。

債權轉為股權後,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為按股分紅。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好轉以後,通過資產重組、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二、司法解釋

新《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以債權出資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為這一制度預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間,留待更多的實踐和立法予以填補。因此,從新《公司法》是一種開放性法律規範的角度講,國家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出資這種方式作為股東,其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從法律規定層面上講,債權不能直接轉化為股權,因為投資形成的股權和合同形成的債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債權人是合同之債的權利人,不是企業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沒有允許債權作為出資。債權既不能直接作為貨幣出資,也不能代替實物及其他形式出資。

但是,從債轉股的制度本身來看,它實際上正是運用了債權和股權的根本區別。債權是一種契約性的權利,而股權是一種非契約性的權利,貸款本息作為債務,不僅債權人具有強制性的索償權利,而且企業要將這些債務作為負債或財務費用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並決定了企業是否能夠持續經營。

股本作為企業的資本金,股權人沒有強制性的索償權利,只在企業盈利時有分紅的權利,而且股本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會影響企業的利潤,而且增強了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債轉股正是利用了這種區別,將債權轉成股權,減少企業貸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業的資本金,最終達到使企業扭虧的目的。

債轉股的情況是需要根據公司的債務和股權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相關情況需要按照公司法中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債轉股的具體數量應當符合公司的實際利益,如果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是會造成公司的經濟損失和股權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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