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虛報註冊資本的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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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報註冊資本的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2021虛報註冊資本的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註冊資本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1)虛報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2)虛報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一倍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後果嚴重”:

(1)其他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2)其他單位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已達到前兩款各起點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具有行賄公司登記主管部門人員或者註冊後實施詐騙等違法行為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單位犯罪的起點標準為前三款各起點標準的5倍。

二、虛假註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怎麼分辨?

虛假註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在刑法上是兩個不同的罪名,但由於這兩類案件在客觀上具有某些相似之處,在司法實踐中極易混淆。因此,為了正確地認定案件性質,恰如其分地定罪量刑,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別和認定此罪與彼罪。

虛假註冊資本罪是指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沒有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沒有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從以上兩罪的定義上看似乎有許多相似之處, 但我們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辨別: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者單位。後者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單位。這裏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東,是指公司的發起人。

(2)欺詐的對象不同。二者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都有欺詐行為。前者欺騙的對象是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而後者欺騙的對象主要是其他股東、發起人。

(3)行為方式不盡相同。前者表現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後者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沒有交付貨幣,或者沒有轉移財產所有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是個行為選擇性罪名,即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兩種行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即可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既虛假出資又抽逃出資,就構成了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4)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中,後者可能發生在公司登記中,而更多發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記之後的成立過程中(即)成立前與成立後都有可能構成本罪。

(5)客體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記制度以及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後果侵犯的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記註冊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註冊資本,如實繳納出資,既不能虛假出資,也不能隨意地抽回出資。否則,違反了法律關於公司設立的規定,對於引發比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必須懲法懲處。

綜合上面所説的,虛假註冊資本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且這種做法也擾亂了我國的秩序,只要犯罪的條件構成,那麼必定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註冊資本一定要合理的進行,不要因為虛報而讓自己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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