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當註冊資本金算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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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公款當註冊資本金算什麼罪?

用公款當註冊資本金算什麼罪?

應當視為挪用公款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哪些情況?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裏所説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

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

這是指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作為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生產、經營、買房出租,作為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入股資金,存人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取利等,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後,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借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都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如挪用公款用於建造私房、購置傢俱和其他生活用品、辦理婚喪、支付醫療費或者償還家庭、個人債務等。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這裏的數額較大也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

如果行為人在不是出於主觀故意的情形下進行的,人民檢察院在進行審查起訴時,就不能認定是挪用公款罪,因為不存在故意,而挪用公款罪是不存在過失的狀況的,還有就是挪用的公款只能用於個人使用,如果不是的,也不能判處其五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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