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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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依據第2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在50這個數字內考量,一般至少股東人數在25以上,才能視為股東人數較多,而股東人數在25以下,都應視為“股東人數較少”。

什麼樣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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