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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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程序
我國公司規定了兩種公司,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我國規定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成立公司。
有限責任公設立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料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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