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集團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和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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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集團公司有什麼條件?

設立集團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和材料有哪些?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4、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二、設立集團公司的申請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企業集團章程;

3、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4、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5、組建企業集團,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須由有關政府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6、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當提交國務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

三、設立集團公司的受理機關

集團住所地工商局。

四、設立集團公司申請期限

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一)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二)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將申請材料原件作為新申請的,應當根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國家工商總局第9號令)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九條 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佈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範。

第十條 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決定不予受理。屬於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材料並出具收到材料憑據。

(五)不屬於企業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本規定所稱有權更正人,是指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明確授權,可以對申請材料相關事項及文字內容加以更改的經辦人員。

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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