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失敗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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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失敗有什麼後果
公司不能成立後的處理:
1)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各發起人內部按發起人協議分擔責任。
2)對已繳納的股款按法律規定和約定返還。
3、企業設立失敗的相關責任
企業設立失敗,須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責任,對於公司制企業,發起人承擔以下責任:
(1)連帶賠償責任
設立費用及債務原則上應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但當公司不能成立時,先前發生的與設立相關的費用及債務就失去了公司這一擬定的承擔主體,只能改由實施設立行為的主體(發起人)承擔。
由於發起人之間的關係近似於合夥關係,因此各國或地區的公司立法多規定對此準用合夥的有關規定,即由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生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已收股款的返還責任
在採取募集設立公司的情況下,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還負有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至於發起人相互之間的責任承擔,應按其約定或投資比例進行劃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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