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股份註冊資本實繳由誰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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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股份註冊資本實繳由誰交?

贈與股份註冊資本實繳由誰交?

由受讓人來交納實繳資本,股東對股權受讓人隱瞞上述情況後轉讓該股權的,股權受讓人作為新股東應當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然後向股東追究違約責任。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將股權轉讓給受讓人的,且受讓人知曉的,股東和受讓人應當承擔連帶出資義務。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註冊資本認繳制與實繳制的區別

新公司法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的規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的這幾項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等,並且記載於公司章程。

認繳制與實繳制不同,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户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佔用企業的資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業投資創業,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認繳制則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承諾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且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認繳登記制度無需佔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由於我國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註冊資本是按照認繳制來進行,但在後期也需要根據認繳的資本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實繳,特別是在涉及到股權交易的相關情況中,也是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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