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的股權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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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的股權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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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形式大都出現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為規避税收、規避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不同原因,約定在股權轉讓後不辦理工商登記,從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記材料及股東名冊上轉讓方成了掛名股東。而受讓方雖不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但卻具備參與公司治理、收取資本收益等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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