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印花税不交還是需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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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印花税不交還是需要交

股權轉讓印花税不交還是需要交?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適用税率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所以這份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方當事人為納税義務人,需申報繳納股權轉讓印花税 元 ×0.05%= 元。涉及股權轉讓的企業沒有繳納印花税的義務。

《印花税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税税目表中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

財税[1988]25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國税發[1991]155號文件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提示:股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來貼花,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

印花税暫行條例》的印花税税目表中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包括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據此,股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依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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