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有哪些法律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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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程序有:
一、內部轉讓:
由於股權內部轉讓實行自由轉讓原則,故股權內部轉讓的程序比較簡便,主要是:
(l)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2)進行公司內部股東變更登記,即依照《公司法》第73條的規定辦理股東名冊等相關變更手續;
(3)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即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等規定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二、外部轉讓:
由於對股權外部轉讓進行一定限制,股權外部轉讓的程序比較嚴格,《公司法》規定的轉讓程序主要有:
(1)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2)其他股東答覆是否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覆是否同意;逾期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法》第71條第3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4)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其他股東未行使優先購買權時,與外部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時,與內部受讓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5)進行公司內部股東變登記。即依照《公司法》第73條的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6)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即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4條等規定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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