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股權轉讓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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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股權市場覆蓋範圍廣泛,在世界股權市場處於重要地位,具有巨大的潛力。當今時代,在股權市場香港股權轉讓經常發生,但是關於香港股權轉讓的流程以及香港股權轉讓税率大家並沒有清晰的認識。接下來本站小編將通過比較香港和大陸股權轉讓税收的區別來介紹香港股權轉讓税率,告訴大家股權轉讓應該注意的問題。

香港股權轉讓税率是多少?

一、國內法關於香港股權轉讓税率的規定

依據《企業所得税條例》規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來源地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同時,國税發2009年3號文也明確規定非居民企業(香港公司)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財產轉讓等收益,需由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税,因此香港公司在轉讓其所持內地子公司股權時需要在內地納税。 同時,國税發2009年698號文也對非居民企業(香港公司)轉讓內地公司股權做出了進一步的説明,文件明確規定相關企業負有代扣代繳義務,如果沒有代扣代繳義務人則由香港公司委託代理人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税收協定關於香港股權轉讓税率的規定

關於財產轉讓所得根據《香港與內地税收協定》第十三條規定:轉讓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該項股份相當於一方居民公司至少 25%的股權,可以在該一方徵税。此處表明:香港公司在轉讓內地子公司股權時,如果香港公司持內地子公司股權份額超過25%,則可以在子公司所在地納税。

同時,根據國税函2007年403號文的規定:如香港居民曾經擁有內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當其將該項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並取得收益時,內地擁有徵税權。而在最新的《內地與香港税收協定第二議定書》中對曾經進行了説明,即香港公司在轉讓股權前12個月內,有過直接或者間接的持有過內地公司超過25%的股權,則在其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該股權時,內地有徵税權。也就是説,如果其持股未超過25%的,內地不具有徵税權。

從上可以看出,税收協定和國內法律對同一行為的規定發生衝突,但是根據國際法效力大於國內法的規定,我們可以選擇按照税收協定申請取得相關優惠。

但是,根據國税發2009年124號文規定,如果企業需要享受税收協定優惠,則需要按照該文件進行申請,需取得税務機關同意以後才能享受相關税收協定優惠。這樣,對於非居民企業(香港公司)是否徵收,權利最終還是掌握在境內税務機關手中。我們諮詢了相關税務機關,目前各地税務機關針對非居民企業(香港公司)股權轉讓所得基本都在國內進行了徵税,更有甚者被税務機關要求重新核定股權轉讓價格而補税。

涉及到税收優惠時可以選擇適用税收協定以獲取最大利益。但是現實生活中涉及到税率的問題都比較讓人頭痛,税率問題確實太專業了,再加上是香港股權轉讓税率,內地人不能全面的掌握這方面的知識。為了避免計算錯誤,可以請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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