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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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質權人的效力:
1、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可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受償。
2、物上代位權。股權因其他原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
3、質權保全權。質物有貶值毀損的可能時,質權人可以提前處置質物。
(二)對出質人之效力:出質人就出質股權仍享有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新股優先認購權、餘額返還請求權等權利。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425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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