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是否需要登記 - 股權質押的法律規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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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也就是將股權進行抵押,股權是一種權利,因此進行股權質押的時候是需要進行備案登記的,並且登記之前需要準備相關的文件材料才能去進行股權質押登記,接下來關於股權質押是否需要登記的有關內容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簡單的介紹。

股權質押是否需要登記?股權質押的法律規範有哪些?

一、股權質押是否需要登記

股權質押需要登記。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規定股權出質問題時考慮到股權登記機構的區別,對股權質押採取不同的規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質押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未交付質物的,合同不生效。對此,《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股權質押的法律規範

1、現行法律對於質押標的物的規定

《擔保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該法第78條第三款同時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因此,根據《擔保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都可以進行質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股權質押的限制性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一)將股權出質給本公司的; 

(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股權出質的; 

(三)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再次出質的; 

(四)以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權出質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辦理出質登記的其他情形

(1)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如債務人擬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提供質押擔保,質權人應要求債務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東同意以相關股權設定質押擔保的股東會決議,避免因股權質押違反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而無效。此外,經股東同意對外出質的股權,質權實現時,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

值得注意的是,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轉移手續。

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核定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國有資本變動是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因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在對股東以外的人出質時,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為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公司法》存在以下限制性規定:

①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因此,上述期間不能以股權質押,否則將因不能辦理登記而使質權不生效;

②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並且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發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質;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用於出質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並且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權出質。

(3)以上市公司國有股份作為質物的特殊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4)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作為質物的特殊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也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經外商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因此,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出質的,除應按不同的公司性質注意擬出質股權是否違反前述限制性規定外,還應遵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設立質押,必須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不同意的股東即使不購買,也不能視為同意出質。

(2)投資者用於出質的股權必須是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的。

(3)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另外,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質押,實現質權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經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該股權的作價依據。

3、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

《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因此,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以質押事項記載於股東名冊為質押生效的要件。

根據《民法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股權質押當事人須憑股權質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

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為兩類: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則無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設定質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①以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票,這種無紙化的電子記名股票形式,就決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質的生效條件與傳統紙質股票不同,傳統紙質股票以背書和轉移佔有為出質的生效條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記為出質的生效條件。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還應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第7條之規定,由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並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②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因此,對於記名股票,應將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對於無記名股票,應將股票號碼、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對於股權質押需要登記嗎的回答是肯定的,要進行股權質押是必須要進行登記的,如果在償還貸款之後,也是需要將股權質押進行註銷登記的,這也是為了保護我們的股權而採取的一種方式,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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