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不是本人簽字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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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不是本人簽字有效嗎

股權轉讓不是本人簽字有效嗎?

不是本人簽字的股權轉讓,如果轉讓本人不進行追認或者簽字人未徵得股權所有人的授權,其簽訂的轉讓協議,屬於無權處分行為,屬於無效。根據《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此條規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之一的無權處分行為。因此,若沒有得到權利人的追認,則簽訂的該協議無效。此外,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事項:

1、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

2、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要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

3、一些股權轉讓協議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准,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

4、明晰股權結構。

5、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6、股權轉讓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一定的承諾與保證。

7、股權轉讓協議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權轉讓的含義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着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三、股權轉讓的性質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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