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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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競業限制中,用人單位必須要按照約定支付勞動者一定的補償金,否則的話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接下來,本文就來告訴大家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怎樣的,但願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對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數額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但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一般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簽訂競業協議時,雙方應當就違約金的標準進行認定,對違約金標準進行合法的認定與協商顯然是有利於雙方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的,對雙方出現無法履行義務的情況提供了司法依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法處理。

法律對競業限制做出了時間規定,但是對競業限制中的補償金卻沒有説明,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確定具體的數額標準,同時也可以約定具體的支付方式。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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