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註冊資本要求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一、有限合夥企業註冊資本要求是什麼?

有限合夥企業註冊資本要求是什麼?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則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法律規定企業應該登記註冊資金,其中一條重要原因是保證該企業債權人的利益,註冊資金是該企業清償債務範圍的第一條界限,有限合夥人在該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同人則超過該範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5、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6、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7、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8、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二、成立分公司條件有哪些?

1、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並且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2、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另外,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最後,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資產不能承擔責任時最終應總公司來承擔。

成立分公司需要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首先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成立分公司的申請書,其次,按照公司章程召開股東會,在申請書上加蓋公章,然後拿着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等待工商部門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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