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股權激勵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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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激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很多公司會以股份進行激勵,公司法也在這些方面進行了規定,可以獎勵給職工一定股份,以增強員工與公司的利害關係,從而最終給公司帶來收益。那麼公司法關於股權激勵有什麼規定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內容吧。

公司法關於股權激勵有什麼規定?

一、《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激勵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例外情形第三款規定:若公司“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則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

二、對股權激勵的解讀

國內上市公司早期對股權激勵的探索,基本上是以個案為主,取決於地方政府對政策的“開放”程度,控股大股東的讓利空間,因此大多數採取了一條較為迂迴曲折之路。於是,國內上市公司長效激勵機制,通過多種變通途徑來推進,其根本原因在於缺乏必要的規章制度,使其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重要障礙,這使股權激勵未得到有效推行。

隨着中國證券市場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面推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出台,掃清了國內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部分基礎性障礙。如解決了激勵股票的股票來源問題、明確了認購資金來源、細化了激勵計劃具體內容、對持股比例有了適度界定等等。正是這一條基本解決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股票的合法來源問題。

現有的上市公司,雖然已經基本完成了股改,但是可流通比例依然很小。期望所有股東共同出資來進行激勵顯然不現實。尤其是一些國有上市公司,大股東一股獨大的現狀沒有改變,如果讓所有股東共同承擔股權激勵的成本反而會對中小股東進一步擠壓,使其利益受損。在全流通的背景下,大股東的股票通過對價換取了流通的溢價,由原大股東承擔激勵成本在現有條件下還是可行的。但是大股東減持是有限度的,不可能放棄控制權。

關於資金來源。激勵對象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一直比較敏感,空手套白狼的行為屢見不鮮,也為上市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所憎惡。對此,《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靠管理層相對有限的年薪來購買為數不菲的股權確實讓人擔心會發生道德風險。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於股權激勵的資金來源是上市公司税後利潤,這對股東來説是一種利益的損失而並非收益。激勵對象本身收入並沒有受到太大沖擊,工資、獎金一樣不少,股權僅僅是在眾多的收入中額外增加一塊蛋糕,對被激勵者來説是幾乎是零成本的收益,與此相反股東卻要承擔所有風險。

社會各界對這項措施有不同的評價,通過股份獎勵職工,一方面增進了員工與公司之間的關係,職工努力工作不僅能得工資,也能從股份中獲取收益,對於公司來説也是好的,但對於股東來説不一定是好的,也會出現“空手套白狼”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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