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股東權行使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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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公司法關於股東權行使有什麼規定?

公司法關於股東權行使有什麼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具體情況

甲乙兩位股東以2:8的比例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在運營期間,欲與另外公司合併,應由公司召開股東會進行表決。而對於公司合併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根據上述實際情況,該有限責任公司合併,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甲乙兩名股東應按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會會議的表決權。股東乙出資佔公司的80%,已經超過了三分之二,因此只要乙同意,公司即可與另外公司合併。

如果甲在反對無效的情況下,可要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甲未與公司達成股權收購協議,那麼甲可以自股東會會議通過之日其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股東行使相關權利的具體情況,是基於股權比例的多少來進行認定的,但對於股權比例的處理情況也是基於實際的出資額度來進行的,在司法實踐中,在公司成立時就需要對各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認定,並寫入公司章程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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