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客户名單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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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客户名單

拿走客户名單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祕密?

客户名單一般包括客户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或者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特殊客户信息。一般情況下,單就企業名稱或僅將企業名稱羅列的名單,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祕密之客户名單。只有在公開渠道不易獲悉的,通過一定的表現形式將其具有經濟價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並採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單,才能構成商業祕密之客户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客户名單的界定,可知,民事領域中商業祕密下所稱之客户名單有以下三項構成要件:

1、客户名單包含眾多客户或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户;

2、客户名單中含有交易習慣等特殊客户信息;

3、該特殊客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

只要符合上述三項構成要件,即可認定為商業祕密中所稱之客户名單。

二、客户名單構成商業祕密的認定

(一)客户名單作為商業祕密,必須滿足四個基本特性:祕密性、價值性、實用性、保密性。

1、祕密性,一般又稱為“非公知性”,是商業祕密的最基本屬性,也是商業祕密區分於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祕密性是客户名單適用商業祕密保護規則的前提。客户名單具有祕密性必須具備:

(1)信息應不為公眾所知悉;

(2)客户名單需不易獲得;

(3)信息不能通過公開渠道簡單獲得。

2、價值性,是商業祕密之所以會被法律保護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單的價值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1)給權利人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如提高銷售業績,減少風險等等;

(2)給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如準確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習慣、價格底線等。只要客户名單具有其中一種價值,即可認定其有價值性。

3、實用性,即商業祕密必須是具體的和確定的,它可以轉化為可以據以實施的方案或形式。實用性和價值性密切相關,實用性是價值性的基礎,價值性是實用性的結果。

4、保密性,是指商業祕密的權利人為了防止他人獲知商業信息而對商業祕密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

(二)客户名單是否屬於商業祕密,要從三個方面考慮:

(1)公司是否為開發客户名單花費了物力和人力;

(2)競爭者通過正當的渠道獲取客户名單的難易程度;

(3)權利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

如果公司為開發客户名單花費了物力和人力,競爭者通過正當的渠道很難獲取客户名單,公司對商業祕密又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那麼,公司的客户名單應當屬於商業祕密。

綜上,客户名單可以成為商業祕密的客體受到法律的保護,拿走了構成商業祕密的客户名單則構成侵犯商業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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