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夥人糾紛處理方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合夥糾紛案件處理達到理想效果的少而又少,如果不能自行協商或調解,則基本均以撤訴或駁回起訴結案而致糾紛長期處於未決狀態。當事人尋求權利救濟的渠道在哪裏,法院審理該類案件的出路在何處,筆者認為,在相關法律未作修改完善之前,走出誤區、探求方法是唯一的選擇。

工程合夥人糾紛處理方法

1、引導當事人恰當行使訴權。訴訟是含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活動,因具體訴訟過程中的請求、陳述不妥當,或舉證失誤都可能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作為原告方,即使有充分的理由,也可能因訴訟請求的確立不恰當而敗訴。個人合夥具有簡便易行、靈活方便、出資方式自由度大、合夥人之間相互較為信任等內在特點。但也不可否認,該種經營方式因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以致內亂不斷、紛爭不止。因此,形成訴訟糾紛後,從立案階段開始就要引導當事人恰當行使訴權。包括:表達訴求要合法、規範,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重複訴訟;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必要時要及時提出調查取證、證據保全以及委託審計、鑑定的申請等,儘可能地使訴訟渠道暢通。

2、指定成立清算組限期清算。對於合夥人之間已經結算,債權債務關係清晰或者證據充分、帳目簡單且清晰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據結算憑據或經開庭審理由審判人員進行審算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如果合夥財務混亂,雙方分別持有部分憑據,帳目尚未明確,需要分割的財產多而雜,此種情形下,原、被告雙方均能到庭,且多數合夥人同意清算的,可由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限期進行清算。已經受理的合夥糾紛案件先行中止,待當事人自行清算結束後,再恢復審理。一般情況下清算組成員指定由全體合夥人擔任,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可以指定協商推舉的人員擔任。如確有必要,也可以聘請會計、審計人員、律師等專業人士和中介組織人員參與,以便於清算程序的順利推進,同時確保清算結果的客觀、公平。

3、法院依職權委託審計。合夥人之間雖然對合夥開支、對外債權、債務以及盈餘虧損情況存在較大爭議,但合夥帳目規範、齊全,或雖缺少帳目或帳目不清,但合夥人對做帳情況能統一口徑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及時引導當事人申請委託審計。如果雙方都不同意提出申請的,法院可以先通過開庭審理或證據交換,對相關帳目或憑據進行固定,在此基礎上依職權委託審計部門對合夥帳目進行審核或清算。如果合夥建帳不齊全、不真實或未建帳,合夥人各自記帳、分別持有憑據,又不能統一口徑的,法院應當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引導各方全面提供帳目憑據。如果由於某些合夥人拒不提供,致使審計和清算無法進行的,應責令其提交,並告知拒不提交可能要承擔的敗訴風險。如該方仍然拒不配合,經查實或依據交易習慣判斷其確實持有帳目憑據的,必要時可採取適當的強制措施。如其隱匿、銷燬,或經採取強制措施仍拒不提交,可以依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按妨礙民事訴訟予以制裁,並根據對方能夠提供的現有帳目憑據和已經查清的事實,委託審計清算。法院對審計機關出具的審核結果依法進行審查,當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但又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對其異議不予認定。如果合夥事實確實無法查清的,應告知原告待有新的證據後再行起訴。

4、就明確部分財產或利潤先行分割。倘若一方當事人僅僅因為疏於參加管理,或者在最初原本比較信任的情況下未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而另一方當事人實際對合夥經營實體進行了管理,並利用職務分工之便掌握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合夥收入、財產和開支帳目。如果其早有預謀或者合夥關係確已陷入僵局,將導致一方當事人完全處於任人宰割的地位。實踐中,有的合夥人在變賣合夥財產後,又設臵障礙使得帳目無法查清,為的就是要法院無法處理,達到永久佔有之目的。因此,筆者認為合夥財產和帳目可以分塊處理。及時分割已經查清的財產有利於化解糾紛,防止予盾激化。

合夥帳目基本有以下幾部分組成:一是出資或財產投入,形成原材料以及不動產和機械設備等動產;二是合夥經營支出,包括支付職工工資、外加工款、購買材料配件等;三是經營收入,比如收回的貨款、建設工程款等;四是債權債務。債權屬於尚未實現的收入,債務則屬於尚未實際支出的開支。如果合夥人出資比例明確,在部分財產和帳目清楚的情況下,可以就明確部分財產先行分割。比如,後三部分均不確定的,可以將第一部分財產折價、變賣、拍賣,然後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第一部分不宜分割,第四部分尚不能確定的,如果二、三部分可以確定,可就明確部分收入減去支出後得出的結論,按出資比例先行分配利潤或分擔虧損。二、四部分帳目不能清算的情況下,不妨可以就清楚、明確部分收入按出資比例先行分割。以此可以適度緩解一方墊資較多、清算程序長期難以啟動的困局。如果二、三部分不確定,可以將第一部分財產用於清償債務,對內按出資比例,對外負連帶責任。債權雖然尚未收回,但雙方明確可以收回的,可以協商或指定由一人負責清收,按比例相應的增加其債務承擔分額或扣減其利潤。

5、參照合夥企業法、破產法的規定啟動和組織清算。在當事人自行啟動清算不能,或委託審計無法查清合夥帳目的情況下,可以由合夥一方申請法院啟動清算程序,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清算。具體程序參照《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在一定期限內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指定管理人或成立清算組了結合夥未完成的事務,清理財產,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最後確定盈虧具體情況,在合夥人之間分配利潤或分擔虧損。由於此種方式程序繁瑣,且歷時週期較長,故應當適用於前述方式確實不能解決的合夥糾紛案件。

如何解決工程合夥人糾紛處理的問題?當事人可以行使訴訟權,指定成立清算組限期清算,法院依職權委託審計,可就明確部分財產或利潤先行分割,還可參照合夥企業法、破產法的規定啟動和組織清算。以上便是小編對工程合夥人糾紛處理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問題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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