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合夥人、公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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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公司法的不斷完善,之前模稜兩可的概念公司法現在都解釋得十分清楚,想要在公司法當中尋找到一些更為細微的的概念的區別還需要進一步的進行理解,公司法關於合夥人概念以及相關內容的釋義也闡釋得十分到位,下面就由小編來為大家解釋到底在公司法中的合夥人如何區分

公司法關於合夥人、公司的區別?

1.合夥企業是契約式企業,有限公司是股權式企業。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辦法,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等問題都按照依法訂立的合夥協議來操作。《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夥企業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區別;這一區別有兩重意義

(1)説明合夥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絕對獨立的人格。

(2)説明合夥企業的財產只具有相對獨立性,有限公司的財產具有絕對的獨立性。合夥企業是每一個獨立的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質。合夥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它作為獨立的主體進行經營活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參與訴訟,享受其他各種權利,但在承擔債務責任方面,合夥人與合夥企業則具有連帶關係。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每一個合夥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即使他們內部定有承擔債務責任比例的協議,也不能對抗對外的無限連帶責任。

(3)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在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與它們在產權結構方面的區別有密切的聯繫。合夥企業的產權結構是一元結構,而公司的產權結構是二元結構。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屬於合夥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於合夥人共有,因此合夥人與合夥企業是連帶責任關係。 

3.合夥企業與公司在設立方式、運營結構、投資的撤出和轉讓以及企業的延續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顯的區別

(1)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在立法上採取了準則主義,即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設立條件,企業即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無須經過有關部門批准。

(2)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不能成為個人獨資的企業的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3)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與其責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責任”、“有限”、“公司”等字樣。

(4)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法律沒有限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額金額,由投資人在設立時予以申報。投資人的申報金額原則上應當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可以是個人資產出資,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財產出資。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

3.合夥企業財產合夥企業財產是合夥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1)合夥人出資財產部分。在一般情況下,合夥人的出資意味着所有權的轉移。如果合夥人出資時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以其約定為準。以土地使用權或其他需要變更登記的財產出資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當合夥人以知識產權出資時,可以通過許可方式將使用權作為出資,在這種情況下合夥人保留知識產權的所有權。若合夥人對出資財產本身不享有所有權,則其只能以其享有的權益出資,如合夥人以租賃房屋權益作為出資的,由於客觀上不能轉移所有權,因此此時的出資只能是房屋的使用權。

(2)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全部收益部分。這部分財產是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這部分財產,任何合夥人都不得擅自處分,應當由全體合夥人統一使用和管理。收益在分配前,應當作為整體以符合合夥企業經營目的的方式使用,所有合夥人對其享有的權益同經營決策權益是一致的。合夥人作為合夥企業責任的最終承擔者,對於合夥企業財產享有權利,同時也承擔相應義務。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財產享有的權利包括:

①根據合夥企業財產權利內容的不同享有共同權或共用權。合夥人對合夥企業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享有共有權;對合夥企業享有他物權或其他限制權利的財產享有共用權。

②共同支配權。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財產的轉讓和處分決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或處分。

③利益分配權。每個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利潤,均享有分配的權利。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財產承擔的義務包括:

(一)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和方式繳納各自的出資。

(二)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分夥企業的財產。

(三)合夥人不得擅自處分合夥企業財產,包括轉讓、贈與、對外出資等。

(四)合夥人的個人債務應當以其他個人財產優先清償,不得直接以對合夥企業財產享有的權益抵銷或清償債務。

4.合夥企業的優缺點合夥組織形式與個人獨資企業和公司相比,合夥有其他經濟體無法代替的優勢,同時也有自身的不足,這需要經營者根據自己的目的和取捨進行選擇。

(1)合夥企業的資本來源比獨資企業廣泛,它可以充分發揮企業和合夥人個人的力量,這樣可以增強企業經營實力,使得其規模相對擴大。但相對於公司而言,合夥企業的資金來源和企業信用能力有限,不能發行股票和債券,這使得合夥企業的規模不可能太大。

(2)由於合夥人共同承擔合夥企業的經營風險和責任,因此,合夥企業的風險和責任相對於獨資企業要分散一些。但與公司股東的責任相比,合夥人之間的連帶責任使合夥人需要對其合夥人的經營行為負責,更加重了合夥人的風險。

(3)法律對於合夥企業不作為一個統一的納税單位徵收所得税,因此,合夥人只需將從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潤與其他個人收入彙總繳納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於法律對合夥關係的干預和限制較少,因此,合夥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這點與股東對公司的管理權利不同。

(5)由於合夥企業具有濃重的人合性,任何一個合夥人破產、死亡或退夥都有可能導致合夥企業解散,因而其存續期限不可能很長。  綜上所述,合夥人和公司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公司可以由合夥人組成,公司是一個單獨的概念,它包括了合夥人,但二者並不能劃上等號,在公司法關於合夥人的定義之中,合夥人是合夥企業的一種方式,並不能代表合夥企業,因此,要準確區分合夥企業和合夥人還需要更多的相關資料來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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