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合併使用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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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具體的方式有: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合併使用可以嗎?

(一)停止侵害

當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仍然處於繼續狀態時,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責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或財產權的行為。這是一種基本的侵權民事責任形式。停止侵害可以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侵害後果的繼續擴大。如果侵權行為尚未實施或已經施行完畢,則不適用此項責任形式。有關知識產權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排除妨礙

當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無法正常行使時,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該妨礙首先應當是實際存在的,例如在房屋修建中違反規劃,影響了他人的採光,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排除妨礙。對於可能出現的,有對人身、財產權利造成危險的妨礙,則不適用本項侵權責任,而應適用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其次,該妨礙應當是不法的,即對人身、財產權利構成妨礙應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如果是合法行為則無權要求排除妨礙。如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所,被監視居所人無權要求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當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或存在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時,處於危險中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採取措施消除危險。因為侵害後果並未出現,應該説消除危險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侵權責任,但消除危險可以事先阻止事實損害的發生,其意義比發生損害後要求賠償意義更為重大,對於很多損害而言,事後救濟手段是無法彌補損失的。

(四)返還財產

當侵權行為人沒有合法依據,將他人財產據為己有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其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物的追及權的表現形式,根據民法理論,無論物權標的物輾轉於何人之手,其所有人均可要求物的佔有人進行返還。

(五)恢復原狀;

廣義的恢復原狀是指恢復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例如通過消除影響使被侵害的名譽權得到恢復。狹義的恢復原狀是指將損害的財產修復,即通過修理恢復財產原有的狀態。恢復原狀的適用以須有修復的可能與必要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適用此種責任形式。恢復原狀在不同的場合適用具有不同的內涵。在合同法上,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合同無效、被撤銷或部分的解除場合,通過恢復原狀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狀態達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在物權法上,恢復原狀作為物權請求權的一種,意在使權利人恢復對物的原有的支配狀態。在侵權法上,通過修理、重作、更換等方式使權利人的損失得以補償。

(六)賠償損失;

所謂賠償損失,是指合同當事人由於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以其財產賠償對方所蒙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是世界各國所一致認可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種違約救濟方法。它不僅適用於違約責任,也適用於侵權行為及其他一些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不僅適用於有效合同的違約行為,也適用於無效合同所造成的損害賠償。本文所研究的賠償損失,僅指因違約所負的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也是適用於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的責任形式,包括口頭與書面等形式,賠禮道歉作為一種責任形式.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故應在判決書中寫明。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不良後果的一種補救措施。恢復名譽指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系保護人身權和知識產權的一種方法。指責令侵害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和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行為人,為受害人恢復被損害的名譽。

對於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就是以上這些,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侵權責任的承擔,是需要根據實際侵權行為後果來進行處理的,但是如果因侵權行為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達到了立案標準的,那麼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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