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法來看股票的發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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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30條

從公司法來看股票的發行價格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同次發行的股票,沒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公司法第131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價款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

股票溢價發行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股票發行與交易制度應以規範制度的公司制度為基礎。但我國的股票市場卻是在公司制度尚未得到法律嚴格規範以前即已形成,並得到很快發展。我國公司制定以後,有關股票發行與交易制度的許多內容已為公司法所規範調整,對股票發行價格的規範管理即是其中之一。

股票發行價格,是股票發行人要求投資者認購其所發行的每一股票所應支付的價額。股票發行價格從量的角度,確定了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籌資投資關係,以及新老股東之間(如發行新股時)股東權益平衡關係。因此,公司法把股票發行價格規定為招股説明書的應記載事項,並規定了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原則。

同次發行、同一價格

公司法第130條規定:“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條件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這一規定可以簡述為“同次發行、同一價格”,這是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基本原則。我國公司法對股票發行價格的這一規定,是符合股票及股票發行的性質的。

股票不是一種設權證券,而只是既存的股東權的表彰。也就是説,股東權並不是由股票而創設的,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設立,股東權因此而依法確定後,公司才可將股票發行給股東作為其權益的表彰,此時經發行的股票才具有了與股東權不可分離的有價證券性質,即如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發行是發行人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擴大資本而募集股份,並應募認購的投資者交付股票的法律行為。股票發行實質是公司法人的組織過程,即以認購股份為條件徵集公司法人成員(即股東)的組織過程。因此,股票發行所體現的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係,不是一種商品交易關係,而是一種資本組織關係。投資者按照發行認購股份或“購買”股票實質上並無交易性質。依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包括股份募集或認購和股票交付兩個階段。在股票募集或認購階段,投資者按股票的發行價格認購股份,投資者認購股份並交納股款後,並不能馬上取得股票,而只是取得了成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在股份有限公司經法定程序登記成立後,公司才可以正式向股東交付股票。此時,股票發行才為結束,股票才能夠作為資本憑證進入流通領域,成為商品。根據公司法第136條,如果公司最終未能設立,或者雖已募足股份但未辦理設立登記,投資者即使已繳納了股款,也不能按發行價格取得股票,此時,如果發行人將股票交付投資者,所交付的股票也是“廢票”。

由上可知,股票發行價格具有以下性質:第一,股票發行價格,並不是股票的“商品價格”,不是公司與股東間交易股票的價格,因為與一般商品(包括交易市場上的股票)不同,未經發行的股票(即在發行人將股票交付股東前的股票)是沒有任何價值的,而一般商品(包括交易市場上的股票),在交易以前就已有價值和市場價格。第二,股票發行價格實質上只是一種投資量的要求和證明,也就是在募集股份時,股票發行價格是表示投資者欲取得每一股份所應投入的資本量;在交付股票後,股票發行價格是證明投資者所取得每一股份已投入的資本量。第三,股票可以面額發行,亦可以溢價發行,但無論以什麼價格發行,其發行價格均代表了每股投資量,只是發行價格中屬於面額的部分列入註冊資本,而溢價部分列入資本公積金。

既然股票發行價格只是代表了每一股份的投資量,那麼依據公司制度原理,法律做出同次發行、同一價格的規定,就是順理成章的了。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組成上,有兩個基本原則:一是股份要細小均一分割;二是要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基石,而作為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前提,是每股所代表的資本量相等,否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便毫無實際意義。所以,在股份有限公司組織過程中,投資者等量投資必須能夠獲得等量的股東權益,體現在股票發行價格上,就是要“同股同價”。這裏需要説明的是,同一發行價格僅限於同次發行中。在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期間,公司可以多次發行股票,由於公司資本處於不斷變動過程中,已發行股票所代表的實際資本量也在作相應的變化;如果公司股票已上市,其市場價格也在不斷變化。為了維護新老股東間權益的平衡,公司在發行新股時,必須根據公司淨資產、其股票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發行價格,新股的發行價格完全可以與老股不同。

在實踐中,有一種與“同次發行、同一價格”的規定相悖的做法,就是異價發行。所謂異價發行,是指在同一次發行股票時,有兩個以上的發行價格。在我國前一個時期的股票發行市場上,這種現象甚為普遍。其基本做法是,發起人(主要是國有股)以資產按股票面額折股,即面額發行,而法人股和公開發行的個人股則以高於股票面額的價格認購,即溢價發行。

支持異價發行的觀點主要有二:一是認為國有股多為現存企業,在折股時對其資產往往評估過低,或沒有評估企業的整體價值,需要用其他股東溢價投入的部分進行補償。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異價發行可以使公司獲得發行利潤,實現國有資產的增值。這兩種觀點實際上均認為,異價發行使低價認購股票的股東從高價認購的股東那裏獲取了額外收益(因為發行後公司全部資產是按股份均攤的),並且認為這種獲益是合理的。其實,這種合理性根本就不存在。就上述第一種觀點來説,資產評估應在折股之前而不是之後進行,折股後如果發現資產評估不當,應重新評估重新折股,而不應直接用溢價部分的資本收入作為補償,否則,無論未評估到的資產部分高於或低於溢價部分的資本收入,都存在一部分股東無償分享另一部分股東的投資的問題。另外,因資產評估失誤而由其他股東來補償的做法,顯然有失公平。就上述第二種觀點來説,顯與股票發行的性質相悖,因為公司發行股票不是營利行為,股票發行所得均為資本,而不是利潤;股票發行是公司與股東間的組織行為,其間不存在股東之間的利益交換關係,如果部分股東利用股票發行佔有了其他股東的利益,則有違公平原則。

從當前的實踐來看,股票異價發行有以下弊端:(1)實質上否定了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2)由於以不同發行價格募集來的資本最終按股份數分攤,一部分股東通過公司的組織過程侵佔了其他股東的權益;(3)由於這種侵佔是對資本的侵佔,而公司的利益分配是按股份進行的,所以這種侵佔所導致的不公平將貫穿公司存在的始終;(4)異價發行導致公司利益分配關係的混亂,實踐中許多公司的國有股放棄配股權,儘管其原因有多種,但國有股通過異價發行獲取了先期利益以致“被迫”放棄配股權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而這種放棄配股權的做法又導致公司利益分配關係進一步混亂。所以,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同次發行、同一價格,有相當重要的現實意義。

作為目前證券市場管理的主要法規,《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列》(下稱“暫行條例”)並沒同次發行、同一價格的原則。《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下稱“規範意見”)雖然對股票發行價格做了規定,但其規定頗有含混之處。“規範意見”第27條第3款規定:“公司同次發行的同種類別股票,發行價格須一致”。這裏的關鍵是如何理解什麼是“同種類別股票”。“規範意見”並沒指明這裏的“同種類別”是哪一類的類別,而且“規範意見”對股票類別作了較為複雜的劃分,不僅有普通股、優先股的區別,亦有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和外資股的劃分。按照“規範意見”的規定,既然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和外資股屬於不同類別的股票,那麼,在同一次發行中,分別對這些類別的股票確定不同的發行價格,就不是不規範的了。所以,公司法強調“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顯然確有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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