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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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四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司法解釋

(一) 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 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 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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