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作為合同簽約主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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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可以作為合同簽約主體嗎?

分公司可以作為合同簽約主體嗎?

是可以的,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對外籤的合同,起訴時,一般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

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總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二、分公司與總公司有哪些聯繫?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單獨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單獨性,屬於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單獨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分公司可以作為合同簽約主體,分公司是由總公司設立的,受總公司的管理,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一切活動要得到總公司的許可,可以對外簽訂合同,所簽訂的合同對總公司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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