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公司可以作為拆遷主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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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公司可以作為拆遷主體嗎?

拆遷公司可以作為拆遷主體嗎?

拆遷公司不是拆遷的主體。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拆遷補償協議的基本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至於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於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於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拆遷公司跟其他普通的法人組織沒有什麼區別的,每一座城市當中的這些拆遷工作都不是拆遷公司隨便決定的,拆遷公司在政府部門的委託之下,具體實施拆遷工作的時候也有相應的職責和義務的,比如拆遷公司要確保工作人員和被拆遷户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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