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能否對召開股東會的通知方式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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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對召開股東會的通知方式進行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公司時要制訂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內容有很多,如公司名稱、經營範圍等,公司章程可以對召開股東會的通知方式進行規定,其規定可以排除相關法律的適用,但是法律有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內容】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與記錄】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能否對召開股東會的通知方式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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