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挪用公款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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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通常會有一定的流動資金,而公司內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財務人員可能會利用職務上的使利,將該款項挪作他用,這種行為被我們稱之為挪用公款。挪用公款顯然已經損害了公司的利益,那公司法挪用公款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小編將為您具體介紹。

公司法挪用公款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公司法挪用公款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三)違反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挪用公款會構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 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 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司內部員工挪用公款的行為會損害到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股東可以向法院起訴,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額較大、情節嚴重還有可能會構成挪用公款罪,當事人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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