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質押股東會議決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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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質押股東會議決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股份質押股東會議決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會議決議情況:

(1)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二、股權質押應符合哪些條件?

(一)股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

(二)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內部決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應當按照《公司法》第72條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三)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四)以股權出質的,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辦理出質登記。

股權質押這麼重大的事情,肯定不能不經其他股東的同意就私自操作,就質押股份召開股東會議之後,肯定不是股東個人去記錄股東會議的整個實際情況的,而工作人員記錄的股東會議決議書,必須要跟股東會的實際情況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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