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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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1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 000萬元

(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哪些公司可以發行債券?

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也就是具有發行公司債券資格的公司為:

股份有限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在這四種可以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是通行的規則,而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發行主體,則是要求規模較大,有可靠的信譽,支持其正常的發展。

四、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有哪些?

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有三種,即面值發行,溢價發行,折價發行。

假設其他條件不變,債券的票面利率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時,可按超過債券票面價值的價格發行,稱為溢價發行。溢價是企業以後各期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補償;

如果債券的票面利率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可按低於債券面值的價格發行,稱為折價發行。折價是企業以後各期少付利息而預先給投資者補償。

如果債券的票面利率與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相同,可按票面價格發行,稱為面值發行。

溢價或折價是發行債券企業在債券存續期內對利息費用的一種調整。

現在我國的證券市場的監管還是非常的嚴格的,公司的債券在公開發行了以後如果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這樣再繼續發行債券就很有可能給購買債券的相關人員造成一定的損失。任何一家公司在債券發行之前,我國債券監管委員會的工作人員都會進行嚴格的審查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要自我整改不得私自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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