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禁止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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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公司禁止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有限公司禁止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的,是從其規定的,因而有限公司禁止股權轉讓是有效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對內

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對外轉讓

1、有約定按約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沒有約定按法定:(1)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大於1/2)同意。

【注意】股東向股東之內的人轉讓股權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確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先購買權(順序:協商——出資比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1、強制轉讓: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轉讓股權的程序: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綜上所述,大家知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有對內和對外的方式。只不過對內轉讓股權的時候不需要股東的同意,而對外轉讓股權的時候卻需要股東的同意,但是若是股東都不購買你的股權還不讓你轉的話法院是有權讓你強制轉讓股權的。所以有限公司禁止股權轉讓是否有效,這個問題就顯而易見了,肯定是沒有效的,因為公司的章程再大是大不過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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