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業如何收購股東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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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企業如何收購股東股權

一般企業如何收購股東股權

公司回購股東股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回購,一是強制回購。

特定的公司總是有自己的一系列特殊,如果一個人在某一個公司購買了股份,他就有期待自己作為這個公司的投資者身份得以延續,無論誰都不能強迫他變另一個完全不同的企業的投資者。公司設立後如果他的運營與設立之初發生了重大變化,可能就偏離了股東最原始的願望,有限責任公司一旦不能實現人合性這一特徵,恐怕也很難得以維持,公司法對此設定股權回購條款,不但體現了人合性的特徵而且也達到了一定的經濟效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股東可以通過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法實現退股。

公司註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註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淨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註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這種減資方式就能實現股東的退股。

股東也就是對公司進行投資的人員,根據出資的不同,一般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比例也是不一樣的,當公司經營盈利的時候,股東是可以獲得分紅,而當公司需要回購的時候一般有協議的方式或者是強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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