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我國公司法資本三原則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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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公司法資本三原則是指什麼?

2021年我國公司法資本三原則是指什麼?

第一,資本確定原則:是指公司設立時應在章程中載明公司資本總額,並由發起人認足或募足。

此原則體現在我國《公司法》第26條,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第59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第二,資本維持原則,即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以防止公司資本的實質性減少,維持公司償債能力,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中有4種方式——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須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低估。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第27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東出資後,必須經過驗資程序(第29、90條)(第29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 第90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説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其出資(第36、201條)。(第36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201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第167條)。(第167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5、股份公司的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份(第128)。 (第128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三,資本不變原則:即公司不得任意增加或減少資本。《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 1

、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必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第38、104條)(第38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104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必須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180條)(第180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3、在減少資本時,公司還應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向債權人發出通知、公告,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提供擔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償債務。(第174條)(第174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綜上所述,之所以要在法律中明確對公司資本的限制和約束主要也是為了市場上所有的公司都能夠始終因為資本的穩定而保持健康的發展,以免出現有的公司資本虧空依舊在消耗着社會的資源反而使其他公司得不到良好的經營,只有資本不變和穩定的公司才能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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